CSCR-2018-12002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
印發《關于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
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新管發〔2018〕5號
岳麓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平臺公司:
現將《關于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2月13日
關于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總部經濟發展環境,打造中部地區總部企業聚集高地,增強湖南湘江新區(以下簡稱“新區”)作為中部首個國家級新區和長江經濟帶內陸開放高地的服務功能,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長發〔2016〕17號)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力推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長政發〔2017〕30號)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總部企業是指辦法公布后新設立、新上市或從長沙市外新遷入,在岳麓區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統一核算、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獨立法人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
(一)在岳麓區注冊并持續經營滿1年,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貢獻500萬元及以上;
(二)在岳麓區注冊但經營不滿1年,與新區管委會簽訂協議,承諾次年形成地方貢獻500萬元及以上;
(三)上一年度美國《財富》雜志評選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四)上一年度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按慣例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
(五)在香港、美國等境外證券交易市場或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掛牌上市公司;
(六)符合新區產業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經新區管委會批準認可的總部企業。
第三條 總部企業落戶岳麓區后,可享受經營貢獻獎勵、辦公場地獎勵、引進人才獎勵等獎勵扶持。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勵。總部企業自認定起5年內,根據其形成的地方貢獻每年給予獎勵,獎勵額度前3年分別為其形成地方貢獻的50%、40%、30%,后2年為當年形成地方貢獻超過第一至三年度最高值的部分的50%。
第五條 辦公場地獎勵。
(一)總部企業可以獨立或聯合申請總部用地自建總部大樓,其建筑規模應與總部企業形成的地方貢獻相適應,新區采取差別化優惠地價和靈活供地方式供應土地,具體按照《湖南湘江新區產業用地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總部企業新購辦公用房的,按自用辦公用房面積(不含地下建筑面積)和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總部企業租賃辦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辦公用房面積(不含地下建筑面積)和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四)每家總部企業享受獎勵的自用辦公用房面積最高3萬平方米。先租后建、先租后購的,除享受租房獎勵外,其后建、后購的辦公用房也可相應享受上述第(一)、(二)項獎勵。
第六條 引進人才獎勵。
(一)總部企業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自總部企業認定起5年內,每年按其當年稅前工資薪酬的6%予以獎勵。
(二)總部企業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岳麓區購買自用住房的,按購房總價(不含稅費)的2%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10萬元,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補貼。
(三)新區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為總部企業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購房、子女入學、就醫和申報國家、省、市人才獎勵提供便利。
第七條 總部企業可同時享受經營貢獻獎勵、辦公場地獎勵和引進人才獎勵,獎勵資金由新區財政與岳麓區財政按1:1的比例分攤,由新區統一兌現。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八條 對新區發展具有引領和支撐作用的重大總部企業,可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九條 總部企業每年度享受的獎勵以其形成的地方貢獻為限,超出部分順延至次年享受。
第十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須書面承諾10年內注冊地址不從長沙市岳麓區遷出,不改變在長沙市岳麓區的納稅義務,享受獎勵的自用辦公用房不出(轉)租出售,不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的,或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勵與補助的,須全額退回獎勵與補助所得。拒不退回的,相關業務辦理部門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不與新區、岳麓區有關金融中心、基金小鎮、現代服務業等的獎勵政策疊加適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申報扶持獎勵工作流程